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3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电工,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被告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以所列诉讼主体不完全适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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