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云县敏敏建材经营部、某某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1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敏敏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3MA20GC1A99,住所地灌云县南岗乡大兴村10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占。
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0198434X,地址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香台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冯小林。
申请执行人灌云县敏敏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10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2年2月22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8月10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件。
2022年2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经过两轮以上的查询,未发现有款项可以扣划;
2022年8月1日,委托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征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车辆查封的意见,申请人不要求进行查封。
2022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8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20608.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次查控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周春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翰
书 记 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