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0198434X。住所地江苏如东县长江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702民初43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84.13元。
2、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26日、2022年12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分别冻结至2023年9月21日、2023年10月8日、2023年11月26日、2023年12月26日。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4、2022年11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2年12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2民初437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