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港港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港港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91MA214DU698,住所地**港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0198434X,地址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港港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03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港港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金额483490元,律师费10423元。被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港港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41745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241745元,律师费10423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二、被告就上述款项有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按照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金额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案涉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961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4480.5元,由被告承担4480.5元(因原告已缴纳,被告于2022年1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5月20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2年5月20日、9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2022年9月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名下中国银行如东上成支行、江苏银行如东支行、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南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如东人民北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潍坊向阳支行、中信银行如东支行、工行南通如东支行营业部账户,账户余款分别为88.05元、17.15元、1122.40元、123.75元、30.65元、0元、64147.56元,系轮候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9月7日止。 3、根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在**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可供执行款项,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向该院送达协助执行手续,反馈显示暂无款项。 4、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在本省多家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2年7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703民初1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