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

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明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财保31号
申请人: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明远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拟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颜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