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

***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商初字第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后,被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一、原告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原告只是其名义下的95名公司职工的持股人,实际持股只占1.111%;1997年公司注册资金为208万元,2008年12月29日公司又吸纳新的股东,注册资金增加为600万元。其本人实际持有的只占0.423%;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与股东无关,原告不应以该标准结算股金价值;即便是应支付给原告股金、红利及相应经济损失,最多为192.03万元。二、原告恶意规避级别管辖。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就同一事实向曲阜市人民法院起诉,9月28日开庭审理,2013年12月16日在开庭不利的情况下申请撤诉,12月18日曲阜法院准予撤诉。12月20日又以提高诉讼标的额的手段,诉至贵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答辩称,答辩人原系被答辩人下属鲁能泰山曲阜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发起股东之一,所占股份比例为17%;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所评定的1672.97万元净资产系鲁能泰山曲阜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净资产,与本案诉争直接关联;被答辩人称”答辩人******能泰山曲阜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职工入股”的说法是否属实,属于开庭审理的范围;本案应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答辩人异议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阜世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成立,2000年6月曲阜世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鲁能泰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2013年4月18日鲁能泰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因合并至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而注销。原告以参股34.84万元,持有公司17%的股份,鲁能泰山曲阜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672.97万元。其自由股权比例应退得股款2844049元,2003年至2013年间的分红约70万元,红利利息损失约为25万元,共计3794049元。诉至本院。原、被告因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79余万元,根据2008年新调整后的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本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关于原告诉讼标的额不实诉请,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在审查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被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益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