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

**与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2554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88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2020)鲁0881民初2554号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八行“因原告服刑,原告未到被告处上班,”补正为“因原告服刑,原告未到鲁能泰山曲阜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处上班”。
审判员  孔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计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