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

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民初3214号之一
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电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87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团结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3169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计4927元,由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