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

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与临沂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民初3973号之一
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电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87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金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临沂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金升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830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99.74元,减半收取计1169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99.87元,由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