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

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与临沂富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民初3973号
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电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87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沂富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升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830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富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临沂富源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临沂富源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