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执行人:武模良,男,196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模良、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