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4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执行人:武模良,男,196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模良、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