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曾为中、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89号之一
申请人:曾为中,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6551730D
法定代表人:朱明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立新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731557920
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曾为中与被申请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为中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