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381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恒力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6920367834,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有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6551730D,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王**,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恒力建材有限公司司与被保全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3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名下的银行存款37507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名下的银行存款37507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