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清市力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721号 申请人:临清市力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街道办事处东柴庄南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6551730D。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力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清市力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74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74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