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4331号
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08297891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655173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7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7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