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86268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天河路13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倪全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夏易能(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571591625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A-29号。
法定代表人:构小莹。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菱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夏易能(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华夏公司欠国电公司货款332800元、违约金6800元和保证金10000元,合计349600元,此款于2020年8月10日前分二期付清等等。由于债务人华夏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新康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华夏公司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没有办公经营场所,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名下没有车辆和其他资产;仅有的一幢厂房尚未完全建好也未投入使用,已经被多次查封,该厂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多名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华夏公司,经统计,华夏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目前涉案金额达到2000多万元,现没有能力偿还所欠债务。
另查明,2020年8月21日,债权人杨某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华夏公司破产清算还债,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予以审查,并于2020年9月1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华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实物照片、破产案件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康菱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华夏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华夏公司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资不抵债,对此本院已受理了华夏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依照法律规定,在本院已经受理华夏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3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秀明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陈 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