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2696号
原告: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村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波。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企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永丰村羊家埭。
法定代表人:羊正文。
被告: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旧县街道洋塘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范佳。
原告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兴铁塔有限公司、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