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1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村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丰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王买村。
法定代表人:史学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丰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豫0305民初3341号与(2019)豫03民终52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首付款×××元,剩余执行款分期分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05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