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洛阳**杆塔制造有限公司,9141030566597300XN,住洛阳市涧**南村工业园**;被执行人:洛阳恒凡钢结构有限公司,91410300698715568K,住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孙旗屯乡土桥沟村。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生效的(2016)豫0391民初1336号判决,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洛阳恒凡钢结构有限公司175576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