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4808号
原告:洛阳龙羽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村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实习),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乡东马沟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丁媛。
原告洛阳龙雨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洛阳龙雨杆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龙雨杆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