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延安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02民初366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黄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
被告:延安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煜华小区3-5-26-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延安沐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610.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