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23民初1217号
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上古村3社。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07041166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羊山新区新六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8368175G。
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学文
人民陪审员 李巧荣
人民陪审员 韩萍兰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姬发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