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财保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湖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62222.2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62222.2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