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信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1民初3083-3号 原告: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湖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836817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信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中山村(大柏树道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521224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浉河区。 原告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诉讼中,被告河南信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原告亦意申请追加。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 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款320.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9日,原告将其承建的罗山县引九济石工程1#隧洞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公司,双方于同日签订《合同》,该同约定原告按被告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被告在本项目实施过程里未能依据其与聘(雇)用人员所签署的劳务合同及时支付劳务费用,随意克扣报酬,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由此引起的任何劳务纠纷或诉讼,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份,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被告工程款共计6076289.76元。2022年8月份,被告因拖欠4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18.09万元,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17日给原告送达罗人社函[2022]7号函,责令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前代发上述农民工工资。2022年8月15号垫付农民工***工资贰万元。为此,原告为被告代发上述农民工工资320.9万元。故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信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22年11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手续。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如下: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依照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系原告以其代发工资后进行追偿为由所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信阳市平桥区,均不属于贵院管辖地域范围,因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立案案由的问题。从原告起诉状内容来看,其陈述其已足额支付了全部已完成的工程款,其现主张的系由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款320.9万元,根据其陈述和要求符合不当得利法律特征,故立案时审查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浉河区,被告河南信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平桥区,浉河区人民法院及平桥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浉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