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财保3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住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湖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91183.3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91183.3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