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汇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汇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民初4300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福建省汇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5幢1104号。
法定代表人:庄军敏。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005230628XJ。
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中山东一路13号6楼。
法定代表人:霍胜勇。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113222855X7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汇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原告撤诉申请书。称双方愿意私下协商,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徐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嫔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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