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5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81614X。住所地:**市高新区江南路152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80326246。住所地:**市海曙区高桥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22)浙0203执44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市海曙区高桥镇君尚城B2号地下车库04号车位的查封,排除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于2018年7月15日与**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市海曙区高桥镇君尚城B2号地下车库04号车位,并一次性缴纳车位款一万元。后异议人在办理产权过户时被告知上述车位被查封。异议人要求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排除执行。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一份;2.**增值税发票一份;4.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5.查封信息一份;6.身份证件一份。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22)浙0203执44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海曙区高桥镇君尚城B2号地下车库04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市海曙不动产权第XXXX号)。异议人**提交的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330203XS0089921),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该买卖合同完成了备案登记。被执行人**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亦向异议人出具了10000元车位购置款的发票。 本院认为:异议所涉**市海曙区高桥镇君尚城B2号地下车库04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市海曙不动产权第XXXX号)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恒威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但异议人曾在购买该车位前购置了该小区的房屋,且异议人在2018年7月15日已签订购买车位的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车位款,房产亦已实际交付使用。涉案房产虽系地下车库,但属于异议人购买商品房后的居家配套用房,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市海曙区高桥镇君尚城B2号地下车库04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浙20****市海曙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执行。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淑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