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1679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青林迁建小区3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3G4RX8。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府前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8161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