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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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1679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青林迁建小区3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3G4RX8。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府前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8161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宏力阳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砂石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