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龙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富龙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4民初2608号
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65291321E),住所地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农,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龙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青龙港镇码头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龙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南京大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