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龙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富龙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0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富龙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2016)鲁1202民初26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202民初2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