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8民初969号
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23355139R,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748486151J,地址:雄县米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商园鹏。
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