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8民初191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园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