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3执保290号
申请人:黄骅市耀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1832145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米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商国鹏,董事长。
黄骅市耀华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骅市耀华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以现金20000元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耀华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雄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3×××63账户存款15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