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

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06执保63号
申请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
法定代表人:商园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机床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威铁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海机床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峻威铁塔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马鞍山裕祥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海机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