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6民初897号
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刃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米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商园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峻威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