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13民初1919号
原告***,住九台市。
被告长春广立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开区虹湾国际922/913/9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佳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经理。
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广立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台佳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于金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