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广立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与长春广立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台佳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13民初1919号
原告***,住九台市。
被告长春广立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开区虹湾国际922/913/9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佳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经理。
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广立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九台佳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于金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