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40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该公司相关人员去向不明,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该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云0402执3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