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381号
原告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剑,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双方就被告在玉溪研和工业园区年产20000台数控机床防护罩和机床电控柜项目污水治理工程进行约定,由原告进行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工程总造价为62000元,项目竣工验收标准以环保部门的监测验收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未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的情况下仍积极组织工程建设,并于2013年3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2014年6月3日,该项目由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不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特诉请法院判决: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000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截止起诉之月利息3813元(62000元×6.15%),并按同期中国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对应款项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被告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污水处理工程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污水处理工程合同;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含检测报告两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委托书、关于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0000台数控机床防护罩和机床电控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建设事项,项目已完工,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及调查;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资料(含表一至表七),证明被告年产20000台数控机床防护罩和机床电柜工程项目已于2014年6月3日经过玉溪市环境保护局项目竣工保护验收。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举证、质证的权利视其自动放弃。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综上有效证据及经法庭询问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年产20000台数控机床防护罩和机床电控柜项目污水治理工程2、项目地点:玉溪研和工业园区3、工程内容共包括以下2部分4.1设计和运行调试部分…4.2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部分…4、验收标准:项目竣工验收标准以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测验收为准。二、工程总造价: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不包括土建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进行工程建设并于2013年3月完成建设任务。后被告委托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并于2014年6月3日由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完成验收。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贷款利率6.15%(月利率5.125‰、日利率1.708‰0)支付工程款62000元截止起诉之月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3813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4年7月31日以后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照日利率1.708‰0计付,利随本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2000元,并支付原告云南寄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7月31日的欠付工程款利息3813元,2014年7月31日以后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日利率1.708‰0计付,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1444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1744元,由被告云南派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