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3133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大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MXE3Q89。 法定代表人:**姣。 被告: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597467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世纪城路198号会议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70UAN8Y。 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世纪城路198号会议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170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南路***10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NBRPQ4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花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片区中部实力心城一期11幢36层3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URQ4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大渡口***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附2号麒麟C座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953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96号1幢A-1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JMW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112-K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DBM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茭菱路(**小区二组)**小区(三期)颐达园1-3幢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881507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易小贷公司)与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云南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后因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班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付至全部清偿时止,暂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为2179.5元),金额共计502,179.5元;2.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前述第1项债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保全费、公告费以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后4位:7823)。汇票载明:出票人为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兑人为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贴现保证人为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2年1月27日,汇票可再转让,汇票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其他被告为上述汇票的背书人。另有,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股东,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总公司,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的总公司。 2021年3月5日,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并于同日将该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原告上分别于2021年3月8日、3月19日向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计支付了贴现款3,477,798.6元,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随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现票据到期,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辩称,一、利息的计算日应当从拒付之日2022年2月8日起开始计算;二、其系后手借用资质,故其与前手并无真实基础交易关系;三、其未收到保全裁定,原告未提交相关发票,因此不应当由其承担。请求部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时,总公司不是汇票的背书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其仅在分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云南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5日,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科易小贷公司申请商业汇票贴现,双方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贴现商业汇票号码为:23087310211142021012883788XXXX,汇票金额500,000元,承兑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1月28日,到期日2022年1月27日;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向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了前述票据贴现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兑人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该票据记载可再转让,出票人及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背书情况如下: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云南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科易小贷公司。2022年1月27日,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在电子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就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原告科易小贷公司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准许从事票据贴现经营。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技(上海)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锌锭买卖合同关系。 上述事实,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及贴现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重庆两江新区众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到庭当事人**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可以通过贴现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但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经查,原告科易小贷公司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具备从事票据贴现的合法资格,被告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贴现方式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权利转让给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原告科易小贷公司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经查,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在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绝付款,原告科易小贷公司在被拒绝付款后依法取得票据追索权,其有权不按照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行使追索权,其选择向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背书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云南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故原告科易小贷公司要求上述九被告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利息应为以票据款5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九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关于被告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故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云南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5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4411元)、保全费315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云南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苒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