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与云南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23民初13号
原告:**,男,彝族,生于1979年11月23日,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56881507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男,生于1989年1月27日,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告:吕维坐,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维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2019年1月7日以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