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某某(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5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京衡北大街1000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幢1楼188室。

法定代表人:游万钧,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55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