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514号
申请人: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京衡北大街1000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1幢1楼188室。
法定代表人:游万钧,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尔华(上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