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河北华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冀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联系方式133××32。
法定代表人:苏保水。
委托代理人袁姗姗,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华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39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华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9873.77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华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3509873.7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华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拥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