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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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472号
原告:浙江联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兴安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晋州市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联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器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联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浙江联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联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联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联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