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华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5执异27号
异议人(案外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
负责人陈东明,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定边县华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路培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路培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路培雄,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巍,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定边县华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路培雄、张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对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执恢282号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其挂靠被执行人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以及扣划394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异议人(案外人)***于2020年11月23日以与被异议人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周立军
                         审 判 员   李  燕
                         审 判 员   牛正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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