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03民初1600号
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华峰酒店B座(承德科创中心)12层1222。
法定代表人:高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然,河北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元宝山大街维利多德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
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维护保养费141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9年的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就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及限速器达成协议。原被告于2018年8月1日订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合作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被告合计应付维护保养费为9000元,被告已付4500元,剩余4500元原告已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原被告又于2019年8月1日订立第二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项下应付维护保养费9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已于2019年8月12日为被告开具金额为4500的发票一张,剩余4500元未开票。另外,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限速器校验服务产生服务费600元亦未支付。经核算,被告合计欠付维护保养费为14100元。
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2018.8.1—2019.7.31);
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2019.8.1—2020.7.31);
3、电梯半月维保记录表1份121页;
4、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3页;
5、发票接收证明1份。
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2日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使用单位(甲方):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乙方):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第三条日常维护保养标准。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壹年,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4500元×2台/年)总计人民币9000元。第六条结算方式。自合同签定后1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维保费4500元,其余部分4500元维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盖章)。乙方: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盖章)。2018年7月12日。”
2、2019年7月28日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又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使用单位(甲方):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乙方):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第三条日常维护保养标准。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本合同期限壹年,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4500元×2台/年)总计人民币9000元。第六条结算方式。自合同签定后1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维保费4500元,其余部分4500元维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盖章)。乙方: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盖章)。2019年7月28日。”
3、该2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2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约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义务。2019年8月1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了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开具金额为人民币9600元,其中电梯保养费9000元、电梯限速器校验费600元,被告于2019年9月9日收到该3份发票。经统计,原告履行2份合同共产生电梯保养费及电梯限速器校验费合计人民币18600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4500元,其余费用14100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2019年7月28日签订的2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2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履行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及时给付原告维护保养费用,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维护保养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立即给付维护保养费用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电梯保养费及电梯限速器校验费141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电梯保养费及电梯限速器校验费141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自2019年的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因2019年7月28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自合同签定后1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维保费4500元,其余部分4500元维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故被告逾期给付原告电梯保养费及电梯限速器校验费系违约行为,被告最迟应当自2020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符合上述利息标准及利息给付期限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及电梯限速器校验费14100元。
二、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以电梯保养费及电梯限速器校验费14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被告承德市如意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冲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