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534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华峰酒店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52412737F。
法定代表人:高祥,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腾飞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