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盛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弥勒市盛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盛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虹溪镇环城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葛家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盛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云2504民初38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85022元,并交执行费2675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12月30日、2022年2月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云AR××××号丰田牌汽车已在本院(2018)云2504执844号案件中查封,其银行账户上仅有零星的存款,无证券、工商、税务等财产登记。
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26日、9月29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
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妻子自旭艳询问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路××号房屋于2017年初已卖给他人并已过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小区××号绿化用地评估价值160万,已抵押给信用社贷款500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现已羁押,且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于2022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185022元,并交执行费2675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普和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