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与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2执1260号
申请人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927602B)。
法定代表人:唐倚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37352L)。
法定代表人:代守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再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60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10000元并承诺于20192020年5月31日前给付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剩余欠款313260.8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再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蒲万富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泊霖